風電踩雷 公股銀行如何補牢?
2026年11月4日 08:46近廿餘年來,公司治理高唱入雲,琅琅上口。不過有心人或許已經發現,在業務經營層面,公股的介入,愈來愈深,新青安貸款就是一例;至於公司治理的執行面,反而是民股有模有樣,相對凸顯公股的荒腔走板,是耶非耶?不妨看看俯拾皆是的實例。
十月中旬,各大媒體出現斗大的標題:離岸風電出包,九大行庫踩雷。新聞內容論及公股行庫為支持政府離岸風電政策,投入巨量資金參與聯貸,結果某借款戶周轉失靈,資不抵債,銀行團匯報財政部,財政部即與經濟部協商,經濟部則請台電公司出面協商,但台電公司表示,在目前機制下,要台電將履約保證金撥予銀行,有一定困難云云。
單純的商業貸款行為,行庫原應自行分析風險,何來支持政策之說?配合政策就可以不做授信風險研判?貸款延滯原有標準作業流程,何須報部?財政部要求經濟部協商又依據何在?經濟部明知行庫的期待窒礙難行,又何必轉請台電公司出面?難道整個流程只是行禮如儀一番?兩大部會與九大行庫的作為,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又是否符合國際規範?
談到公司治理,號稱富國俱樂部的OECD(經濟合作開發組織)本就訂有示範條款,但對公營事業,OECD考量其特性,又訂有Guidelin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公營事業公司治理準則),早在十一年前該準則修訂時,本人就在報端呼籲公股主管機關、董總治理階層,應將該準則列為培訓教材,避免罔顧國際準則的尷尬,顯然政府是馬耳東風並未聽進,否則就不會發生國家住都中心、新青安等直接由部會邀集行庫老董分配任務的怪案。此外九大行庫中有六家係上市公司(擁有大量民股股東),高層人事皆由政府指派,尚須同時注意OECD兩項準則的遵守。
OECD準則第二條,明白指出,政府應許公營銀行充分自治,政府不介入經營,至於董事會須獨立行使職權,政府不應以non-transparent manner進行業務指導。以報載的各項情節,離岸風電融資幾乎完全違反OECD的規定。
OECD準則第三條規定,公營銀行如為達成公共政策而產生之成本,應由政府負擔並予揭露(funded by the state and disclosed),從而各大行庫因風電未能反映的風險成本乃至損失,宜由政府預算負責(辛苦的納稅人)。
OECD準則第四條,公股銀行如係上市公司,還要遵守一般公司治理準則,更要公平對待全體股東,否則即有背信之嫌,結果看不到各位董總對民股股東有片紙隻字的交代,至於OECD準則第五條,內容豐富,其中要求對預見的風險須加以評估,並研擬管理風險的措施,恰與本案情節契合,卻只見各部會與行庫事發後相互謙讓,對風管未置一詞,顯然對此國際常規毫不重視。以上不過聊舉數點,說明就離岸風電融資等案件,背離國際規範,公股銀行授信評估撤防,豈是一句配合政策可以卸責。
後續的新聞也提到,銀行團對債務人母公司表示原出具的Letter of Support無法律效力,感到失望。沒錯!金融界皆了解LS非保證函,甚至只是Letter of Comfort,但也非全無效力,主要還要是要看條款的內容與措詞,甚至可以追究當事人的背信刑責,應該不是啞口無言就畫上句點。
自二○一九年起,國內銀行對離岸風電的整體曝險,約在七千億左右,不妨藉此機會,由公司治理(尤其是公股銀行治理)的觀點予以檢討,亡羊補牢,或許也算長期對OECD規定視而不見的補償吧!
(本文刊載於 2026-11-0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