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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事件未嘗不是好事

2018年4月10日 18:56

「在使用互聯網並分享個人資訊時,信任特別重要」,這句話是2014年2月,臉書創辦人祖克伯針對史諾登洩密事件的發言。一個月後祖克伯又表示「(政府)應該是互聯網的捍衛者,而不是威脅」,信任、捍衛、不可構成威脅,這應該是祖克伯對網路資訊議題所信奉的價值。

也正因為如此,當四年後發生「劍橋分析公司」外洩臉書資料事件,祖克伯神隱五天出面道歉時,就顯得格外諷刺,尤其當他表示該事件構成「信任的崩解」(major breach of trust),實已形同動搖臉書每年營收400億美元的經營基礎。

下月25日,兩年前歐洲國會通過並發布的「歐盟資料保護通則」(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將正式施行,依該規定,公司法人不論是否設於歐盟境內,只要有蒐集、處理、利用歐洲的居民資訊,即受拘束,否則最高可處20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4%的罰鍰。當然GDPR洋洋灑灑多達九十九條,其中在網路活動中最重要的應是刪除權/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以及對自動化分析的反對權,這些其實是市場地位強勢的網路服務業者極易疏忽之處,也常是消費者未予重視之處。服務業每喜辯稱「使用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於客戶下載時業已勾選同意,事實上該等條款內容是否公平、必要,其實乏人審查,而消費者往往急於使用,對長篇大論的條款未予閱讀,甚至某些(多數)App如不同意全部條款根本拒絕下載,而該等條款皆是容許業者擷取消費者的各種資訊,包括:郵件、聯絡人、日曆、照片、相機、所在地、通訊內容等,每每長達二十餘項。此等Data及Metadata對業者而言即是生財工具。近兩年來學者、媒體常稱「資料是未來的燃料」(Data is Fuel of the future),人類長期為石油(燃料)而爭奪、開戰,日後(其實現在已是)則會為資料而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臉書(包括app開發商)多年來建立的商業模式,經濟學人雜誌曾以三段式描述:盡可能黏住使用者的眼球、再蒐集並分析其等的行為模式,進而說服廣告主買單換取精準行銷。這種商業模式,其實很難通過GDPR的檢驗,臉書及許多業者均表示,蒐集資料皆經使用者同意,而且也可隨時刪除,但誠如筆者於2016/10在「App世代的消費者保護」一文中所言,許多App提供者根本未揭示(disclose)其名稱、所在、聯絡方式,亦未告知消費者應享的權利,致使消費者根本不知、或者無從行使其GDPR或國內法(例如: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賦予的權利。加以跨國的網路服務業者,其「使用條款」不如國內定型化契約須受主管機關審查,乃造成網路上「濫採燃料」的現象。

人類進入電腦世代後,原對資訊自動化的流弊有所警覺,所以各國皆有法律規範,例如:我國早期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近十年來,由於行動科技、大數據、物聯網,尤其是微感測下的微物聯網,使擷取資料更深更廣更容易,人們又沈迷在「精準行銷」附帶的方便性中,而不自覺(或洋洋自得),以致「大數據」與「我數據」無法取得平衡,這也是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去年舉辦論壇,最後一場次Big Data vs. My Data的意旨。

「劍橋分析公司」事件,固然重挫臉書霸主地位,但也適時提醒眾人(政府、業者、消費者)長期以來個資保護的宗旨,如何與大數據時代所創造的福祉磨合進而融合。三年來本人多次建議重新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參考GDPR賦予該法數位世代的生命;並且就跨境網路服務與傳統GATS服務模式的落差,進行跨國合作,可惜只見言者之諄諄。際茲歐盟GDPR即將施行,除期待消費者個資意識覺醒外,並再次呼籲行政院正視。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8.04.10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