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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審判者?

2018年12月29日 20:48

時近年終,結算帳務,今年有三件與臉書有關的重要新聞。

首先是四月上旬,因「劍橋分析」案件,臉書創辦人祖克伯赴美國國會做證,坦承臉書大量蒐集、處理、利用、出售所有客戶的資料。

其二是九月間,臉書宣布遭駭,至少有五千萬客戶資料被竊。

其三也是九月,西方媒體報導臉書主管每隔週二舉辦Content standards Forum,審查出現在平台的訊息內容,有無不當須刪除或下架情事。

三件事,有人輕鬆看待,但反映三個問題:蒐集利用個資、保護所掌握的個資、以及審查平台上資訊的適當性/合法性。前二者,世界各國法律多有原則性規定,歐洲在五月間更推出周延的GDPR(個人資料保護通則)。至於保障所獲資料的安全,更是天經地義,似乎不必大驚小怪。但是依據內容決定特定一筆資訊的存亡,則很有審判者的角色,其中有法律的適用,更有言論自由的問題。

幾乎同一時段,國內也發生國安單位及警察機關筋疲力盡想要在臉書等社群團體中,揪出「假新聞」的報導,引發立法院的關注,也在選戰硝煙中增加兩黨對立的氣氛。

選前利用執政黨優勢猛抓「假新聞」,不是罕見,早在半年前我於「寧信成見 不信真相」一篇專欄中,針對馬來西亞在選前十天立法祭出六年徒刑要制裁不實報導,指出會引發言論自由爭議,結果弄巧成拙,選戰大敗。

臉書(還有YouTube)在自家平台上扮演審判者,是把商業「老大哥」的角色發揮相當的淋漓盡致。其實在美國法律上,臉書沒有必要淌此渾水,因為依美國1996年的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通訊正派法)第230條規定,這些網路服務業者,不是媒體而只是提供平台,對資訊的內容不負責任。但因小小ISP逐漸茁壯,有能力、有意願各界期待、甚至責難的網路亂象時,就很順理成章開始論斷訊息的適當性,甚至YouTube還由執行長親自擔綱主持,頻率也每週一次,定期在週五進行此一主掌訊息去留的審查。

不過不論是臉書或YouTube,其審查的內容只限於有無情色、暴力畫面、仇恨言論或宣揚恐怖主義,尚不會及於政治層面的議題。至於像國內,於選前喊出清查網路言論有無「詆毀之首」的說法,恐怕是其他國家還憚於公開宣示的。馬來西亞半年前的錯誤示範,雖被質疑有礙言論自由,但好歹還立個專法,範圍也限於不實消息。姑不論「詆毀元首」在法律上如何定義,重點仍應在內容不實捏造。如果詆毀但內容真確,則又如何?或是極度讚美,內容卻完全虛構,究竟何者應予責難?這種法律層次乃至憲法高度的「審判者」,豈是國安單位或警察機關之職責?

隔不數日,學校一位退休的憲法教授,特舉美國最高法院1969年Watts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決,被告對詹森總統的粗暴言詞,至多只是crude political hyperbole(粗魯的政治嗆聲),不構成任何刑責,林教授甚至以「批判總統,是人民基本權利」為題在媒體投書,頗值參考。

長期以來,人類都唯恐「歐威爾式」社會的出現,所幸民主法治產生制衡,美國對「商業老大哥」的崛起感到不安時,台灣竟還要對「政治老大哥」疑慮,甚至老大哥要扮演審判者時,新聞熱度也只有兩天,令人不寒而慄!什麼感覺?不妨讀讀廾年前熱門電影Enemy of the State(全民公敵)的最後幾句旁白。

i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8.12.29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