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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保護法」?

2018年11月20日 20:04

高中時期,同學間戲傳「保」字由人、呆二字合成,為人做保形同呆人。所幸當時教授國文的老師適時提供正解,謂不論自說文解字、或是甲骨文、金文的衍化言,「保」均含有背子求安、以大護小之義,換言之,是父母保護子女、是強者保護弱者。

前些日子,看到工商團體針對政府有意制訂「敏感科技保護法」表示異議的新聞,一時心血來潮,以關鍵字「保護法」上網搜尋,發現冠以保護法的法律,還真不少,除正在拉扯中的「揭弊者保護法」外,尚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九件。其中明顯屬弱勢群組者,有「動物」、「身心障礙者」,屬相對弱勢者有「金融消費者」、「犯罪被害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個人資料」等,而晚近立法者,則為「納稅者權益保護法」。

綜觀冠有「保護法」的法律,果如「保」造字的原義,旨在護持弱勢族群,在此之弱勢,非僅指體能的弱勢,也包括財富、資訊、專業方面的弱勢。但立法後,以「保」為基本出發點的意旨,是否真能貫徹?而環境變遷後,法律是否應與時俱進予以檢討?

「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一例。該法原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初定於民國84年,就當時而言,屬先進立法,其後經三次修正,也改易名稱,但已趕不上internet時代,更不用說要迎戰App盛行、行動科技當道的洪流。這也是我在101/08/30行政院院會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時,鑒於科技進展快速、歐盟也在研訂新規,特別提示須於條文施行一年後再提新案的原因。可惜迄今該法修法毫無進展,甚至主管機關都已經更換,未來能否真正落實「保」的功能,恐怕要上綱到行政院。

此外,納稅人雖然對國家的貢獻最多,但在各種「保護法」的風潮下,卻是最晚立法。在經濟雙元化的社會,納稅人是循規蹈矩的族群,也是收入或財產較易被掌控的族群,地位原就特殊。加上尋常納稅人實戰經驗不多,遠不及稽徵機關長期浸淫於稅法條文與實務,不論權力、資訊、時間均不對等。而且以往國家財政困難又需建設,民眾也勉強犧牲小我共體時艱;而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法院也難免國家為重,乃構成納稅人弱勢地位。

所幸兩年前,在一群學者及立委的推波下,「納稅者權益保護法」草案經連署成案,送入立法院審查,但這部原屬「謙卑」的法律,在審議中被一再「調整文字」,大大折損原先「保」的意味,其中個人認為最可議的是第十一條第五項。該條有兩位委員提案,但內容相同,都是要求稽徵機關進行課稅或處罰處分前,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這種看來理所當然甚至不待明文就應如此的條文,結果三讀通過的文字,居然加一段話「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註明理由外」,表面上好像也有依有據,但從立法邏輯言,如以行政程序法既有條文為優先,則這條根本不必訂,簡言之,委員提案的原意,就是要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結果偷天換日,立出一條redundant的條文,還要名之為「保護納稅人」,豈不諷刺!

這似乎也不能怪罪立法院,因為由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101期第428頁的紀錄,在協商當時,主席、立委、行政單位均有一些口誤,或許已經精神不濟,所以在主席徵詢提案委員是否加列上開文字時,委員竟一時不察答覆「覺得可以,因為已經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了。」,致成今日文字。鑒於該法中因協商而扭曲立法原意的條文不只此條,亟應儘速修法,否則就有負「保護」二字,也就不必再掛在嘴上當政績了!

要附帶說明者,行政程序法第97條內容,是規定行政處分如係大量印製者得依其情形不說明理由,此一原為交通罰單、燃料稅等簡單處分所設便宜行事的規定,居然在「保護」納稅人的旗幟下,要延伸至複雜的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諷刺至極。正值選舉,只要問問每位市長候選人,哪位會計算自己的房屋稅?就知道該不該說明理由了!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8.11.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