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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獎學金(短期留學生)申請事宜

2018年5月4日 17:38
發佈位置: 獎學金專區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5日臺教文(三)1070061438號函辦理: 

 (一)本校可依每份學生交換協議,推薦一般領域1名及日本研究領域2名交換生,每份協議可推薦至多3名。(若限定名額申請時,採取成績評價係數篩選)

 (二)適用於2018年9月~2019年1月之間,赴日留學之學生,相關申請資格請參見申請簡章(詳如附件一~三)。 

二、申請資料請於2018年5月18日(五)前擲交國際事務中心A313室,以利本校於申請期限內辦理彙整送達日本交流協會。申請資料如下:

1.2018年度第二期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獎學金(短期留學生)申請書(詳如附件二)。

2.最近三個月發行最新個人成績證明。

  Ⅰ.大學學生,需提出目前就讀學校一年級到目前為止,各學年成績證明。

  Ⅱ.碩士班學生,除需提出目前就讀研究所在學期間全部成績證明之外,需再提出最終畢業大學全學年成績證明。

  Ⅲ.博士班學生,除需提出目前就讀研究所在學期間全部成績證明之外,需再提出最終畢業大學全學年成績證明及碩士班全學年成績證明。

3. 2018年度第二期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獎學金(短期留學生)個人推薦書(詳如附件三)。

4. 通知申請編號用明信片:請使用貼有2.5元郵資標準明信片。

5. 護照影本(①個人資料頁②蓋有出入境章頁),未申請過護照者需附未申請過護照聲明書。

6. 日本交換大學院所發行「入學許可書」影本。

上述 4.明信片不用影印。其他資料正本1份﹑影本1份(共2份)。並依上述順序排列分成正影本各1份,並於左上角以長尾夾固定。(請勿使用訂書針)

7.申請日本研究類別者,除上述資料外需在提出日本研究相關資料。

  Ⅰ.碩士班學生: 日本研究相關研究計劃書(以英文或日文書寫)2份

  Ⅱ.博士班學生: 已繕寫完成日本研究相關研究成果(碩士論文等)2份

註:「入學許可書」影本若在申請本獎學金時尚未取得可以於日後取得後提出 (並不會影響書面審查的結果)。

三、如有疑問,請洽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文化室承辦人;電話:02-2713-8000分機 2411;傳真:02-2713-0541。

四、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黃雅惠組員,yahui@scu.edu.tw,分機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