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上班時間 08:00~17:00

防制洗錢 州官百姓都有責

2017年12月12日 18:34

「人人有責」是一個通俗不過的口號。前面常加上另外四字,例如早期的「保密防諜」、後來的「防災防火」、「保護環境」等,以因應不同階段的

社會需要,提醒每一單位、每一份子不宜輕忽。

最近看到電子媒體上一個怵目驚心的標題:「保金天價 高調保釋如作秀」,細看內容原來是某集團董事長遭起訴移審後,法院裁定5.5億元交保,結果30分鐘內湊齊十七箱現金,搬運、清點、戒護都成媒體焦點。依責付保釋的法規,法院接受保釋金本不限於現金,依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對記者的解說,悠遊卡、信用卡、台支、本票、匯款轉帳在實務上均予接受。

但實際上現金秀為何卻一直上演?當然是因為卡片有金額限制,不符大額交保需要;而台支、本票均與台銀帳戶連結,也構成一種限制。最重要的是大額交保,裁定時間多在晚間,法院出納上班時間已過,家屬救人心切之餘,現金成為優先選擇,但不少分析也指出,使用現金也有切斷追查資金來源線索的好處,如果此點屬實,而且係在法院上演,恐怕就有「防制洗錢人人有責」的考慮。

目前防制洗錢的法規,將義務人粗分為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收受保釋金主體的法院,應屬非金融機構。但依現行法,非金融機構會因業務性質成為義務人,須由主管機關指定,依此文義,政府機關(包括法院)都不可能被指定,所以洗錢防制法中的一切規定均不適用於法院,從而法院收受數百萬、數千萬乃至數億元現金,都不需要申報,也不必做「風險基礎評估」,如果當事人的罪嫌又恰好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豈非一諷刺的對照。法院目前作法完全合法,但是否符合現階段需要?又是否人人有責州官除外?值得斟酌。

廾一年前,我國率先立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有洗錢防制法的國家,也率先「發起」加入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而在2012年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修正其「四十項建議」(上月又有小修)後,又面對明年APG第三輪評鑑,政府積極重擬洗錢防制法,並於2016年底立法院三讀修正完成,今年6/28也發佈相關子法,應值得肯定。但因過程中的時間壓力,若干規定不免有執行可行性的疑慮。尤其「四十項建議」第一項分為兩段,首段要求國家進行國家風險評估了解本國風險所在以配置資源,次段則要求各(有風險)產業亦進行風險評估。後者在政府監督下已如火如荼推動完成,但前者卻遲未問世,此項在邏輯上應於6/28前完卷的工作,雖然賴揆於日前誓師宣布要在明年一月完成,恐怕要準備對APG質疑的說明。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在11/18與台灣法學基金會共同舉辦的「洗錢防制研討會」,盛況座無虛席,也體認主管官員對問題的深入與苦心。但是如文首所述現金交保秀的一再重演,加上媒體的渲染,恐怕也是未來APG評鑑會面臨的問題:貴國法院收受數億元現金有無任何防制洗錢的相應措施?貴國律師收受客戶酬勞五十萬元以上現金必須申報,而知悉甚至協辦客戶鉅額現金交保,又有何義務?這些模擬試題當然可以回說法無明文,但是否影響評鑑則難預料。回到主題,這正是全民(州官與百姓)是否真有洗錢防制意識的一種反射,更是落實防制DNA重要的一步。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7.12.12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