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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三贏 歷史留名

2017年11月14日 16:48

國慶連假前,金管會顧主委針對P2P發表一些看法,兩周前我就接獲一位合法P2P業者的訊息,表示已決定結束營業。究竟主委說了啥?業者又為何開業一年即輕言放棄?

依據媒體報導,主委對P2P經營困難的訴苦,與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陳情,有幾點回應:

1.個資屬於個人所有,P2P要與銀行合作才能使用,銀行平時還要承擔資安控管的成本,「P2P憑什麼要取得信用資料?」

2.P2P不納入金融監理,金管會對P2P業者沒有任何控管,如何放心?

3.P2P強調本身只是平台,為什麼要拿本票才能承做?

顧主委的質疑,在法律上四平八穩,但是以「問題」回答業者的「問題」,似乎不太像「主管機關」,反倒有點像在法庭交互詰問。繼而想起本人過去兩年半所發表的幾篇有關P2P的專欄,或許可以回答這些質疑,分別列述如下:

1.2015/05,以美國Lending Club(一家P2P)上市為例,說明科技業者已對金融業產生威脅,銀行最大優勢,不再是對業務的精熟,而是主管機關/法令的保障,傳統業者應注意此一警訊。

2.2016/02,以大陸網貸平台「e租寶」五百億人民幣倒閉案為例,說明借貸雖無法律禁止,但因科技加持平台的建立,如已「形成規模化、商業化經營」,金融主管機關就應適度介入,而且宜由資金來源、徵信資料管理及引入金融機構合作著手。

3.2016/03,針對本土P2P的輔導,建議我國宜仿美國FICO制度(個人信用評分),完成徵信制度的「基礎建設」,並釐清提供信用評分的法律依據。此外,借貸行為雖法所不禁,但如已達商業化經營之規模,且藉互聯網/大數據/行動科技之助急速擴張,恐就要重新思考採取輕度監理。何況依各國P2P經驗,資金提供者都是以投資人自居(即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也就是消費者的保護,是金管會職責)。

4.2016/11,正值我國票券業成立四十週年,但始終達不到當年所期待one-name paper的境界,另一方面主管機關卻要在監理上費盡心思,控管票券業的風險。票券業本是資金供需的撮合平台,而P2P是以科技進行快而有效率的撮合,外形類似,表面上兩者的資金需求者有企業與個人之分,但本質實相同,不妨鼓勵票券業與P2P業合作,搭監理沙盒的便車,放手一試。

5.2017/03,在金融研訓院「金融科技創新/監理沙盒研討會」做主題演講時,說明新加坡SMA(金融管理局) Looking glass辦公室的經驗,並在結論中建議,金管會應促Fintech與傳統金融業合作(合併),前者司創意,後者管風險。

以上四文外加一演講,大致可以綜合回應顧主委在國慶前對P2P的「以問答問」。簡單言之,「不收存款只辦放款」的融資業務原非監理核心,但在數位科技時代,撮合授信的平台,因規模可能大到足以影響社會秩序的程度,金管會(或行政院)介入的必要性提高,初期可採light touch以健全產業發展,甚至可在不修票券事業管理法的情形下,輔導P2P與票券業合併,將科技與創意帶入票券業,創造兩種行業乃至監理者的三贏,解決P2P業者有意參與聯徵中心的夙願,也可完成金融監理四十年來建立完整貨幣市場的宏圖,顧主委當可歷史留名!

昨天媒體傳出,金管會同意銀行與P2P在自律規範下結盟,如果屬實,確是一項進展,但真正有綜效的應是票券業與P2P的合併。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7.11.14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