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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主委與大小S的糾結

2017年10月24日 17:34

金管會換了新主委,不少人批評欠缺金融背景,行政院則是全力辯護。九月底我應邀上「台北之音」節目,主持人也提到顧主委是否適任問題,當時我表示:一個機構中有人要懂大S(Strategy),有人要精於小S(Skill),擔任首長的人如能嫻熟該行業操作細節的小S,當然很好,但更重要的是要能有對大S的掌握。至於法律人能否轉為金融人的質疑,以我個人經驗言(由銀行辦事員逐級升遷至總行經理),不是不能,而是學習曲線問題。在管理學上討論learning curve,就知道當生產經驗不足時,平均成本不易下降,所以當前之計是支持主委加速累積學習經驗,否則居高不下的社會成本恐怕可觀。

另一方面,立法委員歷來偏好考問新任首長對專業的了解,例如:國發會主委被問到不清楚TPP及ASEAN所代表的意義時,就予人顯不稱職的口實。在金管會方面,顧立雄主委面對專業術語的詰問時,也有點招架吃力,事後面對媒體質疑金融專業時,主委不悅表示「我是管政策的」。話是不錯,拿術語來考金融首長,而不問政策方向,不啻是拿小S在糾纏主委,而忘了大S才應是主委的最愛,話雖如此,但也不意謂,主委有權對術語無知、對專業不懂。立委中曾任金管會主委的曾銘宗委員,曾在質詢中提問一項極有意義的問題:銀行最核心的業務是啥?顧主委答覆是放款業務,經曾委員提示是只有銀行才可從事的業務後,依然未獲正解。曾委員揭曉答案是「收受存款」,不知顧主委是否就此恍然大悟、有醍醐灌頂之感?

我在民國81年(1992年)曾出版「比較銀行法」一書,近年未再新版,否則極樂意贈送顧主委一本備參。在該書中開宗明義即點出「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存款業務)」是銀行專有業務,為保護存款人權益,成為銀行受嚴格監理的主要原因。書中也指出早期日本銀行法更逕規定:經營存款及匯兌即為銀行,當時許多國家也都以Deposit-taking為監理存在的核心理由。因此曾銘宗委員以銀行法第29條為依據提出質詢,不僅立場穩妥,也是期許新主委要能掌握問題重心,才能發揮對大S的專擅,善盡「管政策」的職責。

但是環境在變,近年來因新世代科技的導引,金融也深受影響,當年日本與我國極重視的匯兌業務,在國際上已不再是銀行的獨占業務。日本傳統上雖因「為替取引」(匯兌)與存款外形類似而歸為銀行核心業務,也因科技衝擊,而於2009年訂定「資金決濟法」,改革支付與匯兌體系,容許銀行以外的機構在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下辦理匯兌(例外是百萬日圓以上的匯款仍須透過銀行辦理)。與此相輝映的則是歐盟在同年發佈的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創造支付機構概念,使匯款與支付不再是銀行專屬辦理的業務。

環境顯然丕變,如以當局最喜愛的「前瞻」觀念來看金融,不知自認重視Fintech的顧主委對未來金融的大S或「政策」為何?恐怕這才是立委或各界所應關心的。個人認為,雖然世事多變,但人類有金融服務的需求,應該不會改變,但在未來是否仍會由「現在的金融機構」來承擔或提供「未來的金融服務」,則是疑問。攸關現存金融機構的興衰,這才是顧主委要思考的大S,請不要再被小S糾纏,雖然小S對形成大S也很重要。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7.10.24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