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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殖民地不應是政策目標

2017年6月19日 17:47

四月是Fintech月,單是四月下旬,Fintech的研討會就多達七場。至於五月可以說是Payment(支付)月,因為五月一開始即傳出剛上市的Apple Pay綁定的信用卡已達70萬,緊接著Samsung Pay宣布進軍台灣,挾龐大手機用戶自重。Google不甘示弱,馬上也有消息人士指出,Android Pay預計6月登台。在此同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以「台灣電子支付的發展」為題邀財金部會報告討論,一時之間台灣天空都是「支付」聲。

有人認為台灣電子支付起步太晚,落後於中國大陸。其實台灣對現代電子支付的觀念發源甚早,在上一世紀末,財政部即有意在銀行法內引進stored value card觀念,但因相關機關微詞,故僅於2000年銀行法第42-1條修正條文中,納入銀行儲值卡的觀念,至於非銀行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電子貨幣),則暫緩議。2004~2006年間我曾兩度撰文鼓吹,加上悠遊卡成功推廣並踏入灰色地帶,促成2009年電子票證條例的立法,為目前流行於市面的悠遊卡、一卡通以及icash等多功能支付奠定法律基礎。

在此同時,大陸第三方支付業者蓬勃發展,採取「海量小額分散互聯網」模式,引起官方側目,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乃於2010年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前後發出二百多張許可證,乃有今日支付寶、騰訊、銀聯等囊括九成市場的局面。但剩下兩百多家支付業者的去從以及一旦退場對消費者的影響,也是大陸要面臨的課題。第三方支付在金融監理面而言,其實與多用途電子票證類同,只是一為card-based,一為software-based而已,所以我當年(2014年)多次建議不必另立第三方支付專法,只要將電子票證條例略修即可,但當時行政院鑒於改衣服未必合身,不如另製新衣,並在各方期待盡速立法下,而有2015年電子支付機構專法的問世。

簡單言之,台灣是法律先行,大陸是業務先行,無所謂優劣問題,然而採取法律先行,難免先緊後鬆,此時鬆綁的幅度就要考慮交易的便利以及業者的生存。

五月payment月,國外手機業者壓境,國內民意咸為本土產品Taiwan Pay擔憂,看看Taiwan Pay九個月綁卡4.3萬張,Apple Pay九天70萬張,此種憂心似非無據。

目前這些手機Pay,其實都使用NFC硬體憑證觀念,也因為台灣金融業者多年來努力布建NFC的POS機台,有利於手機業者以硬體綁信用卡的商機,結果只因Apple手機愛用者的忠誠度,台灣金融機構反要付蘋果過路費,形成「架橋者還要付過橋費」的怪現象。而這種以硬體規格排除其他支付服務的行為,有無違法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三章不公平競爭情事,值得行政院重視。

誠如立法委員所言,Taiwan Pay在設計上有結帳較慢的缺失(消費者,包括用過一次的李主委應該了解),但縱然Taiwan Pay將問題補正,但仍然是依附於Android系統下,如果Android Pay正式登台,只要Android在感應或回應上有利於Android Pay的設計,縱然Android系統不做排斥其他支付服務的安排,Taiwan Pay依然眼前一片烏雲。

在美國川普風雲下,全球的populism(民粹)及isolationism抬頭,我們固不必仿效,但看到2015年12月Apple Pay及Samsung Pay進入中國,都須與中國銀聯合作,應該了解去年一月我應邀至行政院提供諮詢意見時,為何誠懇建議要為本土支付業者留點空間的用意。

本土的支付業者,有依「電子支付機構條例」成立的三數家,如所料不差,應該還在燒鈔票;也有Taiwan Pay、台灣行動支付等由政府輔導的業者。我們不願民粹主義說要保障本土業者,但要提供有利競爭或至少公平競爭的環境。坐視本土支付業者寂然而逝,不應是政府的政策。

在談論數位貨幣時,我曾說千萬不要淪為貨幣殖民地;談電子支付,我要說不要淪為支付殖民地,因為殖民地的定義之一,就是宗主國著眼某地的經濟利益劃為領域,然後毫不愛惜榨取當地的資源,除為運送掠奪物資築路架橋外,少有任何基礎建設,但這波電子支付卻是連基礎建設(POS機及網路)都是我們自己建好的,不覺得奇怪嗎?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7.06.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