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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儒鴻教育獎助學金辦法

2017年3月1日 22:00
發佈位置: 獎學金專區

106 年儒鴻教育獎助學金辦法

一、獎助學金金額與名額

(一)獎助學金總額新台幣壹仟萬元,獎助名額共一百名,每名錄取者可獲頒獎助學金壹拾萬元。 

(二)名額分配原則:總名額的百分之七十提供全國學生申請,餘百分之三十提供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員工子女優先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具備條件: 

1.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具有國內大專或研究所碩士班在學學籍及中華民國國籍者。

一般標準修業年限為碩士班二年、大專四年;延畢生不可申請。

2.英文能力測驗達一定標準以上之證明,詳參申請資格(三)。 

3.學校操行成績80分以上。 

4.學校學業成績平均分數80分以上,或是班排名在前百分之四十內。

(二)申請本獎助學金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優先錄取: 

1.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有書面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3.申請人直系尊親屬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 

(三)英文能力檢定標準(考試日期須在104/04/01之後為有效)

三、申請文件 ( 第8 、9項非必要)

1.申請書2份,請到基金會官網http://foundation.eclat.com.tw/eclat_foundation03-1.html 線上申請,下載列印表格。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影本須與正本交由所就讀之系所辦公室核對並蓋核章,以證明與學生證正本相符。

4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人部份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申請日需在106/01/01後為有效。 

6.最近兩學期之成績單正本(一年級學生檢附最近一學期)。

7.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考試日期以104/04/01後為有效。(若需歸還,請註明並附貼足額掛號郵資回郵信封)。

8.低收入戶證明:須提出鄉鎮市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此正本須在有效期間內。

若以村、里、鄰長發給之清寒證明申請者,視為申請無效。

9.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

四、申請步驟

(一)到基金會官網點選線上申請,填寫資料,印出申請書。

(二)將申請文件,在申請截止日前,用B4大小信封寄到:

地 址: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28號

收件人:儒鴻教育基金會(申請獎助學金)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不受理申請,亦不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除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有註明需歸還,並且申請人自行附掛號回郵外,其餘文件不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