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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暴露行政團隊的迷航

2017年1月25日 18:32

上月公路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連續闖關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上週公佈施行),媒體莫不以「Uber違法可罰2500萬」、「行政院畫出三條底線,納管、納稅、納保」大幅報導,好似行政部門的一場勝仗,但事實上不僅治絲益棼,也未對中華民國競爭力的提升有絲毫的貢獻。

我不贊成任何商業違法經營,然而半年多來政府的「努力」,只證明一件事,就是政府搞不清如何處置(或對付)Uber是一回事,而如何因應各行各業面對科技挑戰又是另外一回事。早在去年九月份的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的社論中,在最後一段就已提示為政者一個重點:「不論Uber未來成敗如何,我們都將走向Uber world」。聽來有些矛盾,如果Uber失敗甚至倒閉,如何還有Uberworld?其實這段話語重心長,一方面表示Uber正在努力擺脫現有模式進入無人車駕駛真正共享經濟的境界,另一方面則強調科技對各種行業的衝擊(Uber只是其中一例),應妥為因應。

半年前我就說過「稱Uber是共享經濟恐太沈重,法國的BlaBlaCar才是」,因為法國模式是刻意避開短程計程車的範圍,而Uber充其量只是兼差駕駛的叫車平台,但因營運模式與計程車公司太像,就好像美國老作家James W. Riley所說:「一隻鳥長的像鴨,走路、游泳、鳴叫無一不像鴨,我就稱這隻鳥是鴨」。Uber到底是「資訊服務業」還是「小客車運輸業」?交通部有責任就「小客車運輸業」由業務流程、當事人間之關係進行「定性」分析,如此創新業者就知道應如何因應趨從,換言之,知道什麼是鴨,就可以避免做鴨。至於科技導入後的叫車平台,如真有可觀之處,更能提升消費者權益,也符合趨勢/潮流,則大可仿美國加州「運輸網路業者」(TNC)制度,別創一項類別;或是如大陸推出的網約車管理、新加坡的計程車/Uber共用平台等,如此才能針對特性達到「納管」,否則強要方柄入圓鑿,所謂納管只是禁止的代稱而已,至於納稅或納保,理所當然,社會上應該沒有反對聲音。

Uber能否在台合法經營?應該不是我們要優先關心的事。我們最要關心的是台灣的競爭力,以及未來的經濟發展。新科技的迅速興起,有如工業革命,倘既急且鉅,當然影響既有行業的生存以及從業人員的就業。此時政府應迅速回應,如是新模式萬惡不赦,應予禁絕;如是舊模式無競爭力,應輔導轉型;但如是既有法律跟不上變化,則應修法或針對新模式另立條文,才有所謂的「納管」,這乃先進國家處理科技進逼不論是金融、媒體、影視、運輸、住宿等行業的態度。

新科技踏入特許行業,其實是對原行業的警訊,不論是監理機關或業者,都應亟思加值升級,而不是只圖禁止科技入侵。甚至Uber在美國的發展顯然意在擺脫單純叫車平台的模式,而更結合電動車、無人駕駛,晉身用車不必有車真正的共享經濟。此時如政府仍視Uber為計程車,沒有想到Uber world的境界,猶如「莊子」所述鴟鳥以為志在千里的鵷鶵要奪取其腐鼠而嚇叫,實不可取。在關鍵時刻政府的使命應是將鴟鳥轉化為鵷鶵,半年前我建議推動本土化Uber就是一例。

一葉知秋,公路法的修正,只是暴露行政團隊的迷航,行政院可以拒絕Uber(Netflix或Alipay),但不能拒絕國內產業的Uber化,新年伊始,台灣未來的競爭力,就看當下行政團隊能否跳出霧霾,走向正確的方向了。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7.01.10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