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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與Big Brother

2018年10月22日 18:56

前些日子,東吳大學商學院慶祝五十週年,舉辦兩岸三大學財經研討會,主題是「AI時代的知識創新與管理」。本人應邀擔任專題演講,其中分析AI的social impact時,將之歸納為三項,其一是傳統就業機會的流失、其二為AI結合大數據後與個資保護的妥協、其三則是產業由競爭走向獨佔的趨勢。

在論述第二點時,我特別以中國大陸自五月一日起推出「社會信用體系」為例,相對歐盟五月起執行媒體所稱「史上最嚴」的個資法,分析Big Data與My Data的均衡點,而此將是我輩勢須面對的嚴肅課題。

記得五月中旬在廈門參訪時,聽到約有一千多萬人業已列入失信者名單,也眼見十分鐘的渡輪也採實名制售票,「信用欠佳」者購票無門;問民眾初步反應,則是並無不妥。但我想到的是這些Data乃至Metadata從何而來?如何蒐集、處理、利用?其過程是否植基於整套完備的法律程序?在演講中,我分享我的觀察與疑慮,馬上獲得大陸學者的回應,而且幸運的是來自西安交大的教授對此主題曾持續關心研究,從2014年發布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談到目前「信用中國」的網站如數家珍,聽來針對的是金錢信用,目的在鼓勵守信、懲罰失信,似乎佔有道德的制高點。

十月初在美國副總統潘斯的政策演講中,「信用中國」竟也遭流彈射傷,被評為鉗制人權、危害隱私的手段。記得在2016年,大陸的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展開一連串的措施與立法,要求網路服務業者保存並提供用戶活動記錄,審查平台內容,以服膺國家價值或需求。這也說明當時為何不少外國service provider,例如:臉書、谷歌在網路主權概念下,被排除接觸大陸用戶,因為可想而知,要這些外國業者「公開」配合上述措施,恐怕在法律上及面子上均有所為難。

如果「社會信用體系」關心的只是金錢信用,換言之只是金融信用加上商業信用的資料,綜整後賦予一定的等級,雖然仍有個資法的爭議,但充其量不過是台灣「聯合徵信中心」外加檯面上電商所蒐集資料的整合運用,類似美國的FICO機制,利害相權後,可能大眾不會過於反對。

然而重點在於「社會信用體系」,幾乎是囊括大陸國內所有的資料庫,舉凡司法、金融、電商乃至社群媒體、行動支付、租車、購票各種來源,似乎已超出金錢信用的必要性;而且依媒體報導,蘋果、臉書、Airbnb也都陸續讓步,容許政府查閱相關內容,再加「微物聯網」(IONT)的配合,可能形成掌控一切相當歐威爾式(Orwellian)的體系。

自由與安全需要妥協,所以旅客願意容忍在登機前繁瑣的安檢。同樣道理,群眾歡迎大數據帶來的利便,必須在某種程度上犧牲個資權益;人民期待街頭村里的安全,也必須容許巷尾街角監視器的存在。但這些容忍、犧牲必須以法律方式,衡量社會不同需求、法益,做出決定。例如:今年五月四日美國加州州議會提出一法案(編號1186),容許警察使用各種監視裝置,但要求必須揭露監視裝備的種類、使用方式,提報使用的數據以及數據的處理運用情形,並且在往後購置須尋求公眾意見等。

世界各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乃至今年五月下旬上路的歐盟GDPR,其實都不禁止個資蒐集、或無限制保護個資,而是尋求個資與大數據運用的均衡點。臉書的「劍橋分析」事件,自不足為訓;假藉公共利益或創造福祉去謀取利益乃至侵害人權,更應譴責,但都顯示除政治的Big Brother外,商業的Big Brother也蠢蠢欲動。諷刺的是,許多消費者浸淫於海量資料所提供的便利中,不勝欣喜,對這些「表面上免費提供的服務」(scheinbar kostenlose Dienstleistungen)未深入了解其真正的代價,而政府如也棄守不管,甚至本身也成為非法侵害個資的主導者,所謂人權將只是個笑話。

在前述研討會後隔日,收到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封面報導主題赫然就是The Surveillance State,談的恰是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要面對的共同問題,唯恐在AI世代人們尋求安全、便利、效率極致化後,反而陷入歐威爾式的社會。

Big Data很好,但Big Brother是不受歡迎的!

新聞出處:2018.10.21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