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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新政府慶祝信託法20週年

2016年8月9日 23:18

在520前夕,金管會發佈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雖然部分人認為突兀,但仍佩服前主委的苦心與努力。記得三個月前我曾受邀對白皮書初稿提供諮詢意見,當時我對草案中的八大目標及八大願景,曾表示為凸顯重點,避免備多力分,不妨將內容濃縮為四點:1.為有效監理,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合併,2.活潑資本市場,金融稅制合理化,3.為培養人才與技術,建立以台灣為主的理財平台,4.因應高齡少子社會,擴大信託業務的範圍與範疇。

金管會對此政治不正確的建言,或許一時難以消化,故事後發佈之白皮書僅包涵部分內容,唯就其中表面無足輕重但卻較急迫務實的信託業務,願做進一步的補充。

民國85年(1996),信託法以民法特別法的態勢出現,中華民國首次有信託觀念,至今已滿二十年,其間因信託業法(2000年)立法及兩法持續修正,我國信託法制已大致成形。但信託是否有正常的發展?國人有無正確的認識?則有疑義。只要看十多年來國內無專營信託業者(僅由銀行兼營),而兼營的銀行信託部其八、九成營收來自販售基金,即可看出信託行業的怪現象。究其原因,與當時央行策略有關。民國74年中央銀行為去化迅速累積之外匯、舒緩升值壓力,除陸續放寬外匯管制的規定外,更於年底宣布民眾得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方式」進行資金運用,這一原屬財政部證管會的職掌,卻由央行宣布,我當時為銀行業者,心中難免納悶。而當年證管會為確保所謂「信託」的純粹化,也相對發佈禁止信託業推介等規定,使原無信託的社會,對信託觀念更加模糊,此一現象也未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的陸續問世而有導正。雖然央行之後多次修訂其函令/辦法,包括配合信託法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改為「特定金錢信託」,但民眾對信託即基金的偏差認識,一直未有明顯的修正。

及至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國人不少受困於連動債糾紛及爭議,其基本法律關係仍係「特定金錢信託」,在爭議持續擴大中,央行於2009/6修訂外匯管理辦法,將沿用約24年的規定,停止適用,而僅留下金管會的相關法規留供銀行信託部繼續辦理俗稱基金的特定金錢信託。

西元2000年,台灣正式邁入老年化社會,卻也提供國人重新認識「信託」的機會。老年化有兩大原因,一是高齡,一是少子。「高齡」會使老人身心體力趕不上財力,空有財產但可能因體能、心智退化,而無法正常運用,甚至遭人侵佔;「少子」引發老人無人照應、子女揮霍無度或繼承人稚齡弱智等顧慮,凡此都有利用信託機能予以緩解救濟的機會。但不容否認,國內目前因信託業務用兼營方式,人才及資源不易有效運用,而信託的範圍每限於單純之付款,不足應付老人的現實需要,眼看2018年我國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具體建議新政府如下:

  1. 修正信託業法或保險法,使保險業亦得兼營信託,並與保險養老、年金等商品相結合(目前僅銀行/證券業可兼營信託,保險業只有保險金信託),使高齡信託能更多元活潑。
  2. 基金投資未必需要以「信託」方式為之,折衷之計至少應將基金銷售放在信託部外,如此才能集中信託人才及資源,也可真正看出「純」信託的績效。
  3.  開放信託業承作「支付」以外的相關服務,定期支付固是老人基本需求,但老人也恐懼身心出問題後金錢是否用於原先的信託用途,而相關服務,例如:定期探視了解老人有無被適當照顧,較可確保定期支付符合原信託的宗旨。固然信託制度下有監察人、遺囑執行人的設計,但畢竟該等人士熱心有餘,專業經驗恐不及業者。

以上芻蕘之言,算是新政府迎接信託法二十週年的生日禮物吧!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6.08.09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