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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浪潮顛覆傳統監理理念

2015年12月29日 02:08

數月前在一次論壇中,我提到在1989年關於金融自由化的一場演講,當時我以4P詮釋自由化的現象。當年因為正逢銀行法重大修正,重點恰可歸納為3P,也就是利率(Price)、新銀行(Player)與業務鬆綁(Product),至於第四個P:據點(Presence)是我順手加上以充實演講內容,指的無非是區域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議題。結果沒有想到這第四個P,從今天的眼光來看反而成為最重要的P。巧的是,促成「據點」這一個P觀念遽變的原因也源起於1989年。

1989年對全世界而言確是關鍵的一年,先是英國的Sir Tim Berners-Lee發表WWW的技術,使Internet人人可用,而不再是少數機構所專屬;同年十月又發生柏林圍牆倒塌事件,自此全世界各種有形無形的牆一一解體,技術、資金得以迅速移動,形成新一波的全球化。之後繼續推波助瀾的首推2007年智慧手機問世所帶動行動科技的急速發展,再加上大數據、物聯網技術陸續加入戰場,這個世界已呈現與二十年前全然不同的風貌。

論壇之後,我在一篇建議中央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的專欄中,也指出比特幣雖然毀譽參半,但其引入的區塊鏈(Block chain)技術,將成為未來金融界發展不可忽視的因素,意思也在提醒政府機關,一波波數位浪潮已不能僅用傳統思維因應。

上述第四個P--據點,因創新科技的激勵,也由分行化身為ATM(自行或他行),再轉為電腦、更進步為平板,目前則以手機型態呈現在每一個客戶前,所以我常說:「分行沒有消失,也沒有減少,分行就在你的口袋裡」。想想現代彈指之間完成的網路金融交易,比較往昔要步行數百公尺到分行的臨櫃交易,就可感受此中的大不同,4P還依舊是4P,只是風貌已全然不同。

受到創新乃至顛覆性科技影響最大的,當推特許行業。因為特許行業雖然依法受到嚴格的管控,不論是成立、開業、經營、稽核都須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理。但另一方面,這種監理也同時是一種門檻,可防止過多的業者進入此一行業,所以相對而言,也是一種保障。但是如果科技創新的程度,不僅迅速、安全,也同樣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達到顛覆特許必要性的程度,或能翻轉傳統的監理觀念時,特許行業的保障也就頓失維持的依據。

以計程車行業而言,近數年來,全世界的計程車業都面臨叫車平台業者的挑戰,其中又以Uber為代表。原本各國的計程車業,都受交通監理單位的管理,不論是設立的條件、駕駛人的專業資格,乃至車輛的安全、計程的價格以及錶具的精準,都在管理之列;但是因行動科技的進步、GPS計程的準確以及支付流程的流暢安排,使Uber等叫車平台得以效率、方便的優勢勝出,也引發與傳統業者間的激烈衝突,更使監理單位除單純禁止外,不得不思考因應方式。我在美國五星旅館門口甚至看到有Uber及Lyft(另一叫車平台)的上下客專用區,也可以看出社會觀念潛移式的變化,而美國加州所採取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另案管理的做法,也顯示監理單位因應數位浪潮的彈性。

金融業也是典型特許行業受創新科技顛覆的例子,其中以支付、匯款業務最為顯著。我國的支付行業已因本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立法,以中度監理(light touch)方式,容許非金融業者經營,而大陸也由過去三年的放任管理,轉於本年七月底發布法規進行適度監理,與台灣算是殊途而同歸。至於匯款業務,儘管銀行法第29條僅限銀行經營,但因科技進步,使匯款(至少是小額匯款),由銀行專營的理由不復存在,國外包括美、歐、日也多鬆綁,民間更已在無監理狀況下經營通匯多時,此時如從事相關法規的檢討,應該符合社會需要,真正維護消費者權益。

不論是支付/匯款,還是叫車平台;無論是金融法規,還是交通法規,當背景科技環境已有翻天覆地的改變時,如何讓監理觀念調整因應,不再抱殘守缺,舊金山華裔市長Edwin Lee所謂「促育其成長、現代化其法律、正視其趨勢」的說法,殊值參考;而該市市議員Mark Farrell的直率言論:「 21世紀的經濟,不要被上世紀過時的法律及僵化的規定所扼殺,當時根本不能想像有今日的科技。」,各國行政立法機關更應深思。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5.12.20聯合報